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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1-04 10:01

构成犯罪、严重违法、违反治安行为的情况,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有责任调查取证。 但首先要确认是否构成重婚罪。 该罪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婚姻程序。 解除婚姻之前,必须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婚罪才能成立。 这并不难取证。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对象要求

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规定的一项原则。 重婚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行为。 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均构成重婚罪。

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夫妻关系尚未经法定程序解除而仍然存在的。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终止,即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婚姻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和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虽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其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同居婚姻)。有配偶。 这种行为就是故意破坏别人的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对同居婚姻采取限制性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此,只有当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认定其犯有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1986年,不登记结婚即以夫妻身份同居,公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诉讼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如果一方或另一方在提起诉讼时,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可能会被视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社会公众视为夫妻深圳正规调查公司 ,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同居的双方都有资格结婚。 根据法律条件,可以认定为同居婚姻; 同居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三是自国务院新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如今,国务院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限制,限制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所有同居关系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取证小三重婚,不存在“重婚”问题。 据此,事实婚姻只有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后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才能说与其他婚姻关系重叠,从而构成重婚罪。 如果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所谓“重婚”就无从谈起。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同居婚姻。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登记的,根据婚姻第八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应当通知其申请新的婚姻登记。案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终止。 处理。 ”

但我国刑法侦查制度仍然承认“同居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属于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扩大适用“重婚罪”似乎不宜。重婚罪”改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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