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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婚两年被妻子告知“婚生子”不是亲生的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7-31 12:12

深圳一男子结婚两年,却被妻子告知“婚生孩子”不是自己的。 在此期间,养育孩子的心血付之东流,两人向法院提出离婚。 记者1月13日从龙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有过错的女子向男子支付了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退还了男子已经支付的4万元子女抚养费。 。

事实:该女子婚前恋爱,并未与前男友分手

2019年底,阿鹏与妻子小梅(均化名)分居。 不久之后,2020年初,小梅告诉阿鹏,他辛辛苦苦养大的亲生儿子的亲生父亲是别人。 这晴天霹雳,让夫妻俩本就脆弱的关系彻底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小梅主动提出离婚,阿鹏也坚持离开。 庭审中,小梅还讲述了她和前男友之间的一段往事。 与阿鹏相恋时,小梅并未与前男友实质性分手,两人仍住在一起。 小梅和阿鹏交往了半年后,小梅选择了与阿鹏“闪婚”。 但由于缺乏感情基础深圳婚外情取证,婚后夫妻关系并不融洽,矛盾不断,甚至分居,最终闹上法庭。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鹏和小梅均坚持离婚。 他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的基础已经荡然无存。 没有和解或救赎的可能。 夫妻俩的关系被视为破裂,同意离婚。 诉讼过程中,阿鹏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反要求小梅返还抚养费,同时以自己被欺骗,精神受到重大损害为由索取精神损害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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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赡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龙岗法院认为:虽然小梅与阿鹏尚未登记结婚,但小梅与他人的同居行为并不友好,也正是这种仓促、非理性的行为,才导致了今天的局面。他们婚姻不幸的苦果,小梅有过错; 阿鹏将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抚养,没有抚养义务,他与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小梅形成了不当得利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龙岗法院判决阿鹏与小梅离婚。 与小梅同住,生活费由小梅承担。 小梅向阿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同时退还阿鹏支付的4万元赡养费,并驳回阿鹏的其他反诉。

说“法”:民法典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记者梳理发现深圳婚外遇取证,与2020年12月31日废止的婚姻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针对无过错一方的情况新增了一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都在“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基础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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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潘翔表示,这些重大过错包括婚外情(或一夜情)、婚外生育、卖淫等,这些错误一方的行为会伤害到当事人。对方无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 分手、离婚。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选灵认为男子结婚两年被妻子告知“婚生子”不是亲生的,民法典中增加上述条款,加大了对婚姻过错方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

值得注意的是,“同居”过错在婚姻中表​​述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民法典》则直接表述为“与他人同居”。 潘翔分析,这体现了价值取向,也有可能是同居的一男一女已婚而另一方单身。 “原婚姻排除了‘小三’的过失,民法典删除了‘有配偶者’,这意味着即使你是单身,但与配偶同居,你也应该受到负面的法律评价。” 潘翔说道。

许顺田编辑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齐金城 田玉庄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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