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1-07 12:01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缺乏信任或提醒双方避免出轨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或放弃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近年来,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越来越普遍,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 基本上,从最早认为“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果没有无效理由,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呢? 《忠诚协议》中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案例,从实战裁判的角度谈谈“忠诚协议”。
案例1:(2019)川01民终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署《婚姻忠诚协议书》,约定:
“……3.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方式被证明有精神或肉体上的出轨(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或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将被没收自愿捐赠给无过错的一方,归无过错的一方所有;同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所取得的一切财产,均按本协议内容执行:男方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5号万基xxx2栋X单元XXXX号的房产;男女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目前押金为10万元;…… 6.男女双方均充分认可和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传唤的杨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并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
刘某、杨某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一审法院应当在具有弄虚作假、明显不公平等情形下认定案件合法有效。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违反了上述约定,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责任。 一切”的后果。
案例2:(2018)黔01闽中5882号
李和段原本是夫妻。 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9月16日××××年到贵州省清镇市(以下简称清镇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月××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段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某出具《保证书》,称:
“我段向李先生保证,李先生名下的所有债务都由段先生承担,没有任何出轨的理由,我不会以任何理由拖欠李先生名下的所有债务。因此,我,段先生,走出家门,财产归李先生所有,并赔偿李先生30万元。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人:段先生,日期: 2015 年 12 月 9 日。”
2016年8月29日,李某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段某辩称,双方关系不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 判决书查明,在李某离婚诉讼期间,2016年10月23日,段某某与其他女性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过夜,侵犯了夫妻间的忠诚。
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现在,根据以上两项判断,李某认定段某在婚姻关系中有出轨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段某原为夫妻,本应忠贞相敬。 在与李某交往期间,段某与其他女性一起住在酒店房间。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也违反了相互忠诚的义务,确实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向李某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李某索赔的3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双方关系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万元。 为段某辩解开具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而是李某逼迫手写并按手印。 段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论点不予采纳。
案例3:(2015)藏民终字第268号
案情概要: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某的婚姻关系,并提供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书,请求按协议分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