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包养小三”是道德洁癖还是标新?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6-15 12:00近日,一张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某企业“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的通知”的图片在网上流传:“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弘扬忠于职守的企业文化。家庭、忠于夫妻之爱、热爱家庭、全心全意工作,公司禁止在职已婚员工出现“婚外情”、“出轨”、“包二奶”等不良现象,被发现将被辞退……”图为公司行政人事部于2023年6月9日发布的通知。
公司是否干涉员工的私生活? 面对质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初衷是促进员工家庭和谐稳定“婚外情”“包养小三”是道德洁癖还是标新?,避免上述情况影响工作深圳专业私家侦探,“家庭和睦才能稳定工作” ”
从企业文化的角度讲,提倡夫妻忠贞、关爱家庭无可厚非。 这不仅是一种正面的价值导向,也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工作环境。 即便如此,公司内部文件中禁止出现“婚外情”、“出轨”、“包小三”等字眼,还是让人感到意外。 至于“被发现者一律开除”,就更令人费解了——这是道德清白的执念,还是反常的执念?
“婚外情”、“出轨”、“包二奶”等道德缺陷无需赘述,但如果不涉及重婚,这些现象仅属于私德范畴,与日常工作无关的企业。 如果员工因此惹上麻烦或提起诉讼,司法部门会处理。 即使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仍可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 何必扮演“道德警察”的角色呢?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业地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往往面临更高的道德要求。 尽管如此,《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还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作为民营企业,如果干涉员工的个人品德,甚至“被发现一律开除”,难免给人留下“手伸得太长”的印象。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正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婚外情”等情形并无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和决定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也就是说,即使企业想将“婚外情”纳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多半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这次事件中,公司的出发点没有问题,网上有人支持这个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调查员工是否有“婚外情”、“出轨”、“包二奶”,显然远远超出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能力范围。 如果在企业内部展开广泛的“群众斗争”,恐怕不仅不足以稳定工作,而且很容易适得其反。 既然如此查婚外情,何必呢?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我们鼓励用人单位为员工宣扬正确的价值观,但这不应成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借口。” 守法是企业和员工最基本的底线,即使是企业的“家规”,也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 (赵之江)